我认为我认为 唐人杜甫在《石壕吏》中写道;“暮投石壕村,有吏夜捉人。老翁逾墙走,老妇出看门。吏呼一何怒,妇啼一何苦……”这个“捉人”的“吏”指的是古代衙门里的捕役。 敬告: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,转载时请注明出处,必须保留网站名称、网址、作者等信息,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,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。 Http:// 香港的电视连续剧《四大名捕重出江湖》,写的也就是捕役的生活情景。 到了明、清时,则称之为捕快。捕快是捕役和快手的合称,他们负责缉捕罪犯、传唤被告和证人、调查罪证。“捕役,捕拿盗匪之官役也”;而“快手,动手擒贼之官役也”(清·六部成语注解·刑部),因二者性质相近,故合称为捕快。 捕快平日身着便装,腰挂表明身份的腰牌,怀揣铁尺、绳索。领班称“捕头”、“班头”。老百姓称捕快为“捕爷”、“牌头”、“头翁”、“牌翁”等等。在明清法律条文中,称捕快为“应捕”或“应捕人”,即“本有逮捕罪人之责的人”。有的大州县,捕快往往配备马匹执行公务,故又称之为“马快”。而徒步者,则称之为“步快”、“健步”或“楚足”。各州县在编的“经制正役”的捕快,因州县大小而决定其人数。 捕快所承担的侦破任务都是有时间限制的,叫“比限”,一般五天为一“比”,重大的命案三天为一“比”。过一个“比限”,无法破案的,捕快便要受到责打。捕快在古代属于“贱业”。并严格规定他们的后代不能参加科举考试,以免有辱斯文。即便脱离捕快行业,他们的子孙也必须在三代以后方有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。 捕快是没有工资的,每年的伙食补贴(即“工食银”)不过十两左右。养家糊口自是艰难,于是敲诈勒索便成为一种风气,设置种种名目收取好处费。甚至与州县官吏同流合污,或制造冤假错案,或对老百姓横征暴敛,任意拘捕。 在历代的诗文中,捕快作为统治阶级的鹰犬,常常成为鞭挞的对象。清人郭庭翕在《警捕人之虐》中写道:“流民便作贼,迫于不得已;捕人亦作贼,何说以处此?世上流民尚可数。捕人林林遍官府。捕人安乐流民苦。”流民迫于生活不得已为贼。而真正的贼却是遍布官府的捕快。另一个清人蒋坦,描写了贫苦农民的生存惨景:“前差去,后差来,旧粮纳,新粮催。乡丝未熟布衫破,质库(当铺)掷出啼声哀。”但衙门的催租却急如星火,交不出,便要捕快抓人,“明朝计费无一钱,过卯任捉老翁到”(《催租吏》)。可见捕快,常会应官长之令,参予诸如催租、抓丁、捕人之类勾当。 在民国时期,老北京警察局的侦缉队,亦属于捕快性质。他们一律穿着灰大褂,所不同的是“只有侦缉队的成员有时不扣扣子,有时只扣几个扣子。走起路来身子向前倾……侦缉队的下层队员,一年四季都把头剃得又光又亮,即便是冬季,也不兴戴帽子。腰上总挂着一块‘汗巾’,从大褂外面看起来,鼓鼓囊囊的好像是揣着‘二把盒子’(手枪)”(方彪《京城百怪》)。他们的职责应是对付贼匪,但却以欺压老百姓为能事,令人切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