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国农场可分为业主制、合伙制和公司制,其中公司制又可分为家庭公司和非家庭公司。业主制目前仍是美国农场最普遍的组织形式。 第二,生产向大农场集中,产品单一化。少数大农场占了美国农产品销售总额的绝大部分。 规模较小的美国农场一般只生产一种产品,但即使是大农场,也仅生产有限的几种产品。在销售额超过50万美元的农场中,有四分之三的农场所生产的产品种类不超过3种。 第三,土地租用、生产和销售契约化。通过租用土地农场得以扩大,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债务和风险,并能更快地对市场作出反应。 同时,美国农场主越来越多地依靠合同来进行生产和销售。对于生产者来说,合同能减少收入风险,确保产品顺利进入市场;对于产品加工者和其他购买者来说,合同是确保获得产品和获得差异性产品的途径,也是确保跟踪产品质量和实现某种特定生产方式的途径。